法院公告
(2019)浙0424民初3389号
朱卓萍、嘉兴市南菲时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朱静毅:本院受理原告朱培初诉被告朱卓萍、嘉兴南菲时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朱静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3民初4897号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马志超诉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郑伟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02民初5886号
陈希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陈希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02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希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60378.59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8727.4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8元,由被告陈希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3326号
叶文海: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万喜饰品配件商行诉被告叶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叶文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万喜饰品配件商行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255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义乌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