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82民初13029号
浙江吾灵吾灵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朱玉娥、朱夏飞: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吾灵吾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浙江吾灵吾灵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朱玉娥、朱夏飞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吾灵吾灵公司商务合作协议》;2、要求被告返还合作款8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定于2019年11月5日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8042号
吕作湖(330326198711185658):本院受理原告周莉娜与被告吕作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9号之一
2018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8月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海豪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5418号
胡英俊、胡英云、吴海英、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越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胡英俊、胡英云、吴海英、浙江卓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9:10,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