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破16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报告申请辞去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第22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0条、第2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决定准许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辞去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并于2019年8月7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浦江荣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省浦江县珠园路1号(西山公园西入口对面)荣建臻园营销中心;邮政编码:322200;联系电话:15024571345。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211号
金焱跃:本院受理原告蒋建清诉被告金焱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536号
陈正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陈正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156000元及利息40487.08元、复利4864.55元,合计人民币201351.63元(利息、复利已算止2018年11月14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并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70元,由被告陈正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4945号
衢州鹏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军楠:本院受理原告姜良福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802民初4946号
衢州鹏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军楠: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