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超越美容美发店,业主:顾倩。
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11日,你店安排两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规定,拟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
请你店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卫生监督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9号233室)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仑卫公罚告﹝2019﹞009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