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439号
徐金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953.04元及截至2018年9月1日的利息1918.26元、违约金539.65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共以月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805号
胡美贞、陈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胡美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86903.31元及截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31417.59元、其他费用20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共以月2%为限);被告陈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美贞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588号
叶琴红:本院受理原告李福军与你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福军代偿款163446元,并赔偿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2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