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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1523号

  凌庆武、凌庆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凌庆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70897.56元及截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20009.92元、分期费用17207.55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共以月2%为限);被告凌庆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凌庆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凌庆武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4民初914号

  张仁建、冯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张仁超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2792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你们如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张仁建所有的浙JM2J32号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张仁超对代偿款72792元中抵押物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7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2破2号之二

  2019年4月18日,本院根据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镇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宏晟户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在破产清算期间,宏晟公司股东未能提供宏晟公司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导致公司清算不能。宏晟公司资不抵债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因宏晟公司资不抵债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宏晟公司破产并终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宏晟公司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等材料的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有权主张宏晟公司股东对宏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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