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该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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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清溪 厉曼敏 钱俊皓 尹杉 刘欢 周宇
时间:
9月4日
地点:
衢州衢江区法院
一个雨天,路口监控显示,有一辆电动自行车驶过,4秒后,一辆小轿车驶过。而在没有监控的路段,小轿车超越了电动自行车。结果,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骑车人倒地身亡。
这起事故该由谁负责?死者家属把轿车车主和保险公司都告了,但问题在于,交警也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该怎么赔?
时间回到事故当天,因为下雨,沥青路面湿滑。监控显示,张女士骑着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左向右横驶过某路口,当时她穿着有帽子的雨衣,没有戴头盔。张女士骑行在路肩与机动车道白色分界线靠机动车道内侧约二三十公分的地方,一辆由方先生驾驶的银灰色小轿车尾随其后,并驶出监控画面。但接下来,离奇的事故发生:电动自行车侧翻,张女士头部着地受重伤不省人事,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没有证人,也没有监控,交警调取不到相关证据。后来,交警找到方先生,发现小轿车的右侧车身有刮擦、碰撞的痕迹,但方先生说,那是过年期间老婆开车时被一辆面包车插队刮擦的。事故当时记录在案,对方保险公司也来拍过照。
鉴于这个情况,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无法认定该起事故的责任,不能判断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庭审中,双方为事故原因展开了激烈争辩,法官分析说,虽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方先生的小轿车在超越张女士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
“当时天气恶劣,从监控画面可以看出,小轿车的车速过快,加上张女士穿着雨衣骑电动自行车,反应受限,当小轿车近距离快速超越时,张女士有可能受到了惊吓而翻车,就这一点看,小轿车超车与电动自行车翻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承办法官进一步分析,机动车在运行中,对周围形成了高度危险状态,机动车方的注意义务大于非机动车方、行人,方先生作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近距离快速超越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由于其在没有预见和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超车,发生事故,因此,方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家属30万元,由方先生支付张女士家属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