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告知函
叶小兰:
基于贵方于2016年8月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下称“民生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等文件,民生银行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然而,贵方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6月30日,尚欠民生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35万元,贷款利息及罚息37351元,以及因贵司违约而造成的其他费用损失。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民生银行已于2019年8月29日将上述合同文件项下的所有权益转让给童乐乐,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转让方”)与童乐乐(“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已经将其对叶小兰的贷款本金13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全部权益,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烦请债务人向“受让方”履行债务、担保义务和其他义务。
特此公告通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塘下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