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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父亲为办低保要求断绝父女关系 女儿说父亲没尽过父责拒绝赡养

法官说:都不行!

  通讯员 陶琪姜 本报记者 高敏 

  为了办理低保手续,老父亲到法院起诉要求断绝父女关系;而女儿则因为父亲早年好吃懒做,从来没有尽过父亲责任,拒绝赡养年迈的父亲。但是,父女俩的要求,最终都被法院否定了。因为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亲子关系,相反,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这些义务是不能逃避的。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

  此前,阿明(化名)来到海曙区法院递交了一张诉状,要求断绝与女儿小红(化名)的父女关系。

  原来,阿明因经济困难想办低保,但相关部门审核后却发现,他女儿小红的收入比较高,阿明因此并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阿明说,现在他和四十多岁、智力残疾的儿子一起生活,父子俩每个月仅靠村里发放的500元补助款艰难度日。而阿明的眼睛又查出问题,如不及时治疗将有失明危险,因此,他迫切地想要脱离父女关系以达到办理低保的条件。

  “对不起,您的案子法院没办法受理。”立案人员说。

  “为什么不能受理?”阿明急了,“我和女儿的父女关系一直不好,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女儿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我一概不知,女儿的收入情况也是在办理低保时才得知,这样的父女关系为什么不能断绝?”

  立案人员解释说,亲子关系是没办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除的。因为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自出生即产生,这种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因此声明断绝母女、父女关系并没有法律效力。

  得知父女关系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除,阿明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女儿小红支付其赡养费——治疗眼疾的手术费用2万元和每月生活费950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辗转联系上了小红。小红说,父亲自她年幼时起便好吃懒做,从未尽过父亲的责任,母亲也因父亲多年来的辱骂、殴打,在她刚上小学时就离婚走了。之后,小红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直到两位老人去世。小红眼中的父亲,从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非但不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还啃老、虐老。小红曾经为了阻止父亲动手打老人,多次被父亲打骂,父亲甚至曾手持菜刀在村中追打她,幸好被沿途村民制止。

  “我靠着自己的不懈努力成为了一名企业高管,但他却因常年好逸恶劳、挥霍无度,连爷爷奶奶去世的安葬费都无法承担,甚至还变卖了爷爷奶奶留下的老房,现在穷困潦倒,连正常生活都无法维系。我常私下给弟弟一些生活费,但让我赡养这样的父亲,我坚决拒绝。”小红告诉承办法官。根据她的描述,承办法官向他们所在村的村民、村干部了解情况,发现小红说的基本属实。

  阿明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那是不是因此就可以免除小红的赡养义务呢?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在承办法官一次次说理释法中,小红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用。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都可能触犯遗弃罪。

  刑法也有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父母子女之间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子女仍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样,除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或者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外,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父亲为办低保要求断绝父女关系 女儿说父亲没尽过父责拒绝赡养 2019-09-17 2 2019年09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