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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739号

  毛新利:本院受理原告石朝中与被告毛新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47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6日9:2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293号

  张兴苗:本院受理原告朱金发与被告张兴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兴苗归还原告朱金发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在月利率2%的限额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6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1601号

  项俊彦、周俊昭:本院受理原告周根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项俊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根龙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周俊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俊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项俊彦追偿。驳回原告周根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项俊彦、周俊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142号

  张金星、张牡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张金星、张牡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1547.29元及利息;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对被告张金星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G598MU的机动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38元,由被告张金星、张牡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09-17 2 2019年09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