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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为了转移被执行财产 有人想出一条“妙计”

  通讯员 金淑丽 

  本报讯 近日,武义县法院对被告人颜某、鲍某、林某、沈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到8个月,缓刑1年到3个月不等,并对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2018年上半年,武义县法院为执行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瑞公司)欠债1840.36万元系列案件,通过司法拍卖网拍卖吉瑞公司房产。

  为参与拍卖款分配,吉瑞公司负责人颜某想出一条“妙计”:安排在吉瑞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鲍某、沈某组织公司员工,向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又吩咐吉瑞公司会计林某制作虚假拖欠工资清单。林某采用虚报拖欠人数、提高员工底薪等方法,提高拖欠工资金额,制作了虚假拖欠工资清单。

  颜某、鲍某、沈某、林某分工配合,采用虚报拖欠工资的方法,于2018年6月、9月分两次组织公司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第一次要求吉瑞公司支付拖欠公司64名员工工资共计77万余元,其中虚报8.6万余元;第二次要求吉瑞公司支付拖欠公司48名员工工资共计96万余元,其中虚报36万余元。

  2018年6月22日,吉瑞公司房产以1526.3万元的价格竞卖成功。同月25日,鲍某、林某等人代表吉瑞公司员工向武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将77万余元员工工资执行完毕。之后林某从员工手中收回虚报的8.6万元,于同年8月10日将这笔钱转入颜某母亲朱某的银行账户。同月22日,鲍某等人又代表吉瑞公司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1月7月,法院向吉瑞公司员工发放27万余元执行款,因发现执行款项可能存在虚假,未继续执行剩余款项。2019年1月3日,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武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伙同鲍某、沈某、林某转移被执行财产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系共同犯罪。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为了转移被执行财产 有人想出一条“妙计” 2019-09-23 2 2019年09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