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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十余次管辖异议被驳,被告仍“孜孜不倦”

法院:这是滥用管辖权异议,罚款6万元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龙轩 

  管辖异议不是想提就提,温州一公司十余次管辖异议被依法裁定驳回,还一再以相同理由提起管辖异议,近日,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以滥用管辖权异议对这家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

  前不久,龙湾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诚远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远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审查时发现,诚远公司在龙湾区法院有五十余起诉讼案件,或为原告,或为被告。2019年3月至今,诚远公司在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先后对13起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均是该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所涉案件是涉外民事案件,要求移送温州市中级法院处理。

  龙湾区法院调查后认为,诚远公司系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主体,因此不具有涉外因素。据此,龙湾区法院裁定驳回诚远公司对相应案件的管辖异议。之后,诚远公司又一一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也都一致。温州中院对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后,均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

  这一次,诚远公司在与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又以“案件涉外”的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龙湾区法院认为,诚远公司相应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十余次均被温州中院生效裁决否定,龙湾区法院对诚远公司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这已由温州中院生效裁决确认,但诚远公司还是不断以相同理由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龙湾区法院认为,诚远公司此举的目的在于恶意拖延诉讼程序,其行为属于滥用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审判活动的进行,遂对诚远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护被告合法权益,有效制衡原告诉权以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然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常常出现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情形。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成立的往往只占极少部分,大部分案件都是当事人以极小的代价(100元的费用),将案件拖延几个月,如果需要公告,案件审理时间则更会被进一步拉长。

  虽然被告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但对自己拟提出的异议请求要存在合法合理的异议理由,诚实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理性思维进行诉讼活动,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5 十余次管辖异议被驳,被告仍“孜孜不倦” 2019-09-23 2 2019年09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