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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723民初227号

  永康市朗多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武义金晟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朗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2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274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6090号

  厉鑫鑫: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树与被告厉鑫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267号

  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吴裕军、连振瑜:本院受理原告吕中青诉被告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吴裕军、连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原告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数额内对被告质押的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于2019年12月26日8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3378号

  杨才:本院受理原告李南江与被告杨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才归还原告李南江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50元,由被告杨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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