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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066号

  陆景青:本院受理原告张成钢与被告陆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陆景青归还原告张成钢借款人民币329001元,并支付利息(以32900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50元,由原告负担3232元,被告负担621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2313号

  项旭春、吴书强、项畅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天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项旭春、吴书强、项畅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项旭春偿还原告浦江肥天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27942.0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7942.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原告浦江县天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被告项旭春不能追偿的代偿款部分,由被告吴书强、项畅淋各自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份额分担。本案受理费28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08元,由被告项旭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612号

  方雄伟:本院受理原告冯中斌诉被告方雄伟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898号

  浦江县品竹园饭店、洪方: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九厘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品竹园饭店、洪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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