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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万祖志(住址:贵州省金沙县木孔乡水塘村水井湾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406192078)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5日,在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栎社村蒋家49-2号出租房擅自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没收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卫医罚告〔2019〕41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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