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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411民初4160号

  宣铁军:本院受理原告顾伟与被告宣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6222号

  浙江爱立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星港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爱立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浙江爱立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被告浙江爱立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长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14-1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2775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汇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19年9月5日裁定受理金华汇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指定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公元大厦五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81861)。

  金华汇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汇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1月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汇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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