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杭州市拱墅区李世修脚店:
我局于2018年8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拱人社监罚字〔2018〕0005号),依法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不超过11000元;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