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4000元 背债214万元 还有“翻盘”机会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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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蔡某曾是某企业的股东。企业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仍有不少外债没有清偿。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作为股东的蔡某要对企业所欠的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法院在调查中发现,以蔡某的收入情况要还清这笔巨额债务着实困难。经查,蔡某目前在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他拥有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仅5800元),但算下来每个月的收入也只有4000元,他的财产就只剩下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和零星的存款。蔡某的妻子胡某某每个月的工资和他差不多,但家庭开销很大,两人的孩子目前还在上大学。而且,蔡某身患肺病、高血压和肾病等多种慢性病,去年做了一个大手术就花去十几万元,后续的医疗费用开销也不小。
考虑到蔡某的家庭长期入不敷出,没有能力清偿这笔巨额债务,平阳县法院启动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2019年8月12日,一个特殊的“执清字第3号”案件,在平阳县法院的案件管理平台中生成了。之后,法院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9月24日,平阳县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首先宣读了《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他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自己并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会上,蔡某提出,按照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还清债务。在清偿方案中,蔡某还承诺,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据平阳县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一共有4名,债权人事先已经充分了解蔡某的经济状况,确认蔡某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这一清理方案。债权人还同意为债务人蔡某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同意蔡某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9月27日,平阳县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至此,此案得以顺利办结。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介绍,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再到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都严格适用温州中院此前发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特别是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陈卫国进一步解释,债权人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是对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理念的充分体现;清理方案还约定,若债务人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严格按照方案偿还债务,则今后债权人自愿放弃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债务豁免;清理方案开始实施后,平阳县法院即向债务人蔡某发出行为限制令,是对失权制度的尝试运用,同时,清理方案明确,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为其再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能,这是对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
陈卫国介绍,温州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旨在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打下实践基础,在加强对“逃废债”行为的甄别与防范的前提下,也是宣扬一种诚信精神,“只要自始至终做诚实的经营者,哪怕失败,仍然有一个制度安排,为有创业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解困松绑,为‘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创造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