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10日
(2019)浙0102民初3265号
蒋力: 本院受理原告华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浙0102民初32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262号
许文通、许晨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付东诉被告许文通、许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378号
陆球妹、钟春阳: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港欣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球妹、钟春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694、5697号
徐永良:本院受理原告吴亮与被告徐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5694、5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3151号
杨云仙:本院受理的原告余迎利诉被告杨云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浙0110民初13151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25破2号之一
2019年8月5日,本院根据债务人象山博乐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博乐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象山博乐针织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象山博乐针织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宣告象山博乐针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象山博乐针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25破5号之一
2019年8月5日,本院根据债务人象山晟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晟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象山晟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象山晟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宣告象山晟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象山晟丰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 )浙0225破7号之一
2019年8月5日,本院根据债务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宣告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破产。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26民初3550号
张胜男: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涛、张胜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26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涛涛、张胜男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9 587.55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赔偿利息损失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分别以8 995.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以30 592.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算)。如果被告王涛涛、张胜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 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 840元,由被告王涛涛、张胜男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