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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送 达 公 告

  当事人:彭加杰

  (现)住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花牌楼141号

  你经城市公共排水管道排放油烟一案,本机关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西综执罚字[2019]第51009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彭加杰于2016年09月左右开始在西湖区留下街道东穆坞村花牌楼131号经城市公共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当事人在店内靠近路边设有一个煤气灶台用于炒菜,产生的油烟经过通风机排向地下管网。当事人未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及专用烟道,未办理营业执照,店内设有供客人用餐的桌椅以及在墙面上挂有中式餐饮菜单。经复查,当事人已于2017年04月11日前停止营业,已无油烟产生。于2019年4月15日复查时,该处烟管均已拆除。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0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因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2、2017年03月20日、2017年04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4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当事人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及已停止营业,不产生油烟,烟管均已拆除,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3、2017年03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组织排放油烟的事实及开始排放油烟的时间。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彭加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送 达 公 告 2019-10-16 2 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