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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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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黄应红

  (现)住址:安徽省舒城县干汉河镇正安村

  你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场地一案,本机关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西综执罚字[2019]第11024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黄应红使用一辆车号为皖19 23026的蓝色拖拉机在西湖区西溪路688号消纳倾倒了一车渣土,执法队员到现场时,交警于2017年07月27日12时25分已到现场,并在事后对其车辆进行了暂扣。当事人到中队(西湖区留下街道古灵慈桥38号)接受调查,并在执法人员开具的文书和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经核查,当事人所消纳渣土的场地无合法登记手续,在执法队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0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场地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2、2017年07月27日、2019年05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共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当事人未将渣土消纳到合法登记场地的事实及整改后情况。3、《查询人口信息回复》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4、当事人当天接受交警处理的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5、证明1份,证明该处非渣土消纳合法登记场地。

  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黄应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送 达 公 告 2019-10-16 2 2019年10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