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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深一度

她14岁做童养媳,18岁离婚分家产 之后结婚生子过上幸福生活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明令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

孙娇翠与丈夫感情甚笃
解除童养媳关系的调解书
孙娇翠如今身体硬朗

  本报记者 肖春霞 通讯员 蓝陈嘉 

  父亲早逝,裹小脚的母亲干不了活,为了活下去,母亲将孙娇翠送给了同村的陈家当童养媳,那一年是1949年,孙娇翠14岁;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明令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1953年,孙娇翠决定与命运抗争,她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家产……要不是当年那纸解除童养媳关系的调解书被台州民间收藏家王文君完好收藏着,这个摆脱旧社会封建婚姻制度束缚的故事也许就消散在历史的烟尘中了。

  近日,根据调解书上记载的信息,记者来到青田县腊口镇浮弋村,找到了当事人——今年84岁的孙娇翠,听她讲那“过去的事情”。

  童养媳的日子不好过

  14岁那年,孙娇翠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嫁过去给人家做老婆的。丈夫比她还小2岁,几乎没正眼瞧过她,在孙娇翠眼里,他就是一个有书读、出身比她好的“小鬼”。

  童养媳的日子并不好过,家里什么脏活、累活、重活都由她来干。每天烧好饭菜,等夫家人吃完,孙娇翠才能收拾点剩菜剩饭吃。“每天去山上砍柴、放牛,家里还要养猪,都是我来做。”回忆起辛酸往事,孙娇翠抹起了眼泪。

  虽然委屈,但至少能吃饱饭,孙娇翠没想过要逃跑。村里不少跟她命运相同的女孩,也都日复一日地过着。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明令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然而,从未走出过山区,也从没读过书的孙娇翠却对此一无所知。直到1952年,随着这部法律在农村的贯彻普及,青田各个乡镇都建立了民主妇女联合会,有出路的童养媳都跑去离婚了。根据当地县志统计,那一年,青田掀起了离婚高潮,有445名童养媳回去了娘家。

  不过,即便如此,那时的孙娇翠依然还是没有勇气提出“离婚”,她担心就算回到娘家也吃不饱饭。

  离婚,分家产

  1953年的一天,孙娇翠照常在家里干活,无意间听到丈夫的姐姐对公公说:“弟弟以后书读起来,不怕没老婆。不要这个女人在家里,把她赶出去!”听到这话后,倔强的孙娇翠当天就直奔当时的石矾乡政府,找到乡干部,提出“我要离婚”,并要求分家产。

  乡干部来找陈家调解。“女人离婚还想分家产,简直是笑话!”陈家不同意。而根据当时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家庭财产的处理要照顾女方的利益。孙娇翠已经不记得当时乡干部是怎么调解的,但她清楚地记得,她最终分到的家产是:100斤番薯干、100斤稻谷,还有七分田。在调解书上按上大红手印之后,孙娇翠带着番薯干、稻谷,回去了娘家。那一年,她18岁。

  当时,那纸调解书上清楚地记载了孙娇翠从当童养媳到解除关系以及分财产的情况,但孙娇翠离开陈家后,就再没见过这张调解书。最后,机缘巧合之下,这张调解书被王文君收藏。

  过上幸福生活

  恢复自由身的孙娇翠后来有过两次婚姻。前一任丈夫为了多赚钱,跑去宁夏打工,却再也没回来,6年婚姻无疾而终。24岁时,孙娇翠再次嫁人,在这段婚姻里感受到了幸福的滋味。“他一直对我很好,事事和我商量,家务也会帮我一起干”,说这话时,孙娇翠微笑了。

  孙娇翠与丈夫生下两儿一女,12年前,丈夫因病离世,她就一直跟着小儿子生活。如今,孙娇翠61岁的大儿子在外做生意,已经当爷爷了;58岁的女儿在家务农,也当外婆了;56岁的小儿子在当地一家混凝土厂上班,就陪在她身边。“现在幸福嘞,我妈妈这么大年纪还自己烧了吃,我们做子女的也很高兴。政府对老人家都很照顾的,养老保险一个月也有2000元。”小儿子黄益和说。

  “童养媳”是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畸形婚姻形态,尤其在农村、山区比较普遍。新中国婚姻法的出台,废止了这一陋习,奠定了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当年,像孙娇翠这样解除童养媳关系的调解书到底有多少张,现已无从考证。但是根据青田县志记载,1952年结合土地改革运动贯彻婚姻法,445名童养媳回娘家、845对青年男女自由结婚、132对青年男女解除包办婚约、503对男女离婚。

  青田县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常年编纂党史的李振波今年已经75岁了,他还能回忆起当年那些摆脱童养媳枷锁、重新自由恋爱的妇女结婚时的喜庆场面:“那时候兴扭秧歌,男青年扭秧歌,带着一朵花,扭到女方家里,双方情投意合,自然而然地结婚了。”


浙江法制报 深一度 00008 她14岁做童养媳,18岁离婚分家产 之后结婚生子过上幸福生活 2019-10-17 2 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