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0月23日
(2019)浙0304破3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孙敏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快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16日指定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快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快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管加进、魏玉蓉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嘉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朱俊敏、潘根清,联系号码: 13806681925、15868710678。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幢9层917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快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快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快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12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永兴包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永兴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永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0月16日,本院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永兴公司管理人。永兴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516室;邮政编码: 325011;联系人:徐婷婷(0577-86661878、153562885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兴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永兴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4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1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方圆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方圆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国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受理方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0月16日,本院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方圆公司管理人。方圆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商务楼516室;邮政编码: 325011;联系人:徐婷婷(0577-86661878、153562885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方圆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方圆公司应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方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08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博旺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发现博旺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林观彪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0月9日裁定受理博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10月14日,本院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为博旺公司管理人。因博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明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履行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博旺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博旺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505号新潮大厦东首16楼;联系人:陈台富(138068057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博旺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博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13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瑞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瑞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亿坤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瑞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17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瑞隆公司管理人。
因瑞隆公司已经歇业,且法定代表人林化星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瑞隆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未提交的,瑞隆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依法对瑞隆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瑞隆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4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瑞隆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瑞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瑞祥新区安阳路瑞丽华庭A5幢8楼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杨意15167705000、余益瑞157001254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平阳县昆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平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