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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永芳
住址:西湖区三墩镇五里塘路23号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作出西城法罚字【2019】第060904191010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经查明,当事人高永芳在西湖区三墩五里塘路23号的国有土地上搭建了四处建筑物,均为砖混结构,已建成。四处建筑物中,其中西侧一处三层建筑物为1987年批地建房的住宅。其余三处建筑物存在扩建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经测量:南侧建筑物为单独的一层,面积为51.92平方米;中间为五层砖混结构建筑物,面积为1182.41平方米,北侧为二层砖混结构建筑物,面积为366.040平方米,该两处建筑物共计1672.92平方米(包含建筑物之间的连接处面积),上述三处建筑物合计1724.84平方米。中间五层建筑物实际产权证证载为4层,面积为939.15平方米,超出产权证证载部分的面积是243.26平方米,北侧两层建筑物产权证证载为2层,面积为240.76平方米,超出产权证证载部分的面积是125.28平方米。三处建筑物总共增加建筑物面积共计544.93平方米。当事人于1988年在该处搭建了厂房及仓库,并于1990年办理了产权证,并于2000年办理了杭房权证西失字第0000621号产权证。当事人于2000年到2008年间搭建上述建筑物,该建设行为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规划和自然资源复函》1份,见证人材料1份,旁证笔录2份,调取的当事人身份信息1份,《镇政府至区规自局建筑审批认定函》1份,《镇政府至区规自局建筑审批认定函的复函》1份,1990年余杭县颁发的房产证复印件1份,杭房权证西失字第0000621号房产证复印件1份,现场情况简图1份,余杭县三墩镇民房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复印件1份,通过通话录音整理的材料1份。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544.93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子(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
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因无法直接送达你,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送达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行所属网点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