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18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张向德的申请,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浙0783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申请人东阳市安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安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安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安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及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碧水名府三楼);联系电话0579-86690060。
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阳市安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5日下午14时在巍山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债权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322号
永康市恩康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武义宝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永康市恩康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宝兴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7542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98元,合计3302元,由被告永康市恩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