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3民初2902号
林国强、陈彩珠:本院受理原告谢小春诉被告金华市兰朵尔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强、陈彩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03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421号
浙江超众实业有限公司、应国胜、吕列芳、应益斌、汪霞: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超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智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浙江超众实业有限公司、应国胜、吕列芳、应益斌、汪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月7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夏官庭、徐香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597号
王惠水(330105196410310652):本院受理胡鸿飞诉王惠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惠水归还原告胡鸿飞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利息204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8元,由被告王惠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757号
马珍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被告马珍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885号
张文辉:本院受理原告叶荣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726民初488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