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03民初1394号
姚申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善进诉被告姚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03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姚申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善进货款本金5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姚申良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5521号
白亮:本院受理原告金肖芹诉被告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白亮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原告金肖芹诉请:被告支付货款66164.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月15日下午14时1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5635号
韩锦鹏: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卡诗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锦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韩锦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卡诗饰品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774.8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月15日下午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