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3民初596号
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叶高江、田爱圭、章高龙、章彩霞、章高勇、李燕、章宁、杨优: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稳工贸有限公司、叶高江、田爱圭、章高龙、章彩霞、章高勇、李燕、章宁、杨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005号
张海防:本院受理原告许维龙与被告张海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1室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海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维龙加工款889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139号
蒋家钰:本院受理原告赵中五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726民初513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石学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孟有、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月20日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