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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不可挑衅 湖州吴兴区法院首判“拒执罪”

  本报讯(通讯员 杨妍妍)执行案件终结后,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老赖”没辙?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接到湖州银行某支行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并开庭审理。经审理后,被告人陆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这是吴兴区法院审理的首个“拒执罪”自诉案件。

  2018年2月,湖州银行某支行与被告范某、侯某、陆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至吴兴区法院。同年4月,法院判决被告范某返还湖州银行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8000元,支付利息3865.29元;陆某与侯某因其担保人身份对范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三被告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向吴兴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在法院立案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担保人陆某仍对其置之不理。

  案件在进入执行过程中,吴兴区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陆某的工资卡账户,查封其名下轿车一辆,并向其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但陆某拒不交出车辆。同时,陆某将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工资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全部以现金方式领取,拒不向法院申报,严重阻碍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陆某在执行过程中履行了部分债务,在审理过程中全部履行剩余债务46000余元,但鉴于其之前的种种抗拒、逃避执行行为,依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浙江法制报 平安南太湖·共创平安 00016 法律权威不可挑衅 湖州吴兴区法院首判“拒执罪” 2019-10-29 2 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