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告知人:温州市龙湾状元爱缇斯鞋底加工场
经营者:刘雪丰
经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支付付志群、孙小群等8名职工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共计32684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予以处罚。故本机关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温龙人社监罚听(先)告字〔2019〕1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7-86922811)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