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1民初2300号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
联系人:余江中 民一庭法官。
联系电话:0571-87393183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768号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协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1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杭检民公[2019]3301000000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中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兰佳,副总裁。
被告: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西湖区振中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蒋萍,董事长。
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住所地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蔡秀军,院长。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平均承担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为消除环境污染危险而支出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572693元。
事实与理由:本院在履职中发现王井秀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线索,于2018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审查,经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5年间,江苏省兴华市个体废品收购人员王井秀等人从三被告处大量接受医疗废物,囤积在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沿山村水洪庙203号的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该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上述事实已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刑初561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为消除废品收购点的具有环境污染重大风险的上述危险废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至2016年间,分别委托杭州大地维康医疗环保有限公司、杭州立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危险废物依法进行处置,由此产生处置费用共计572693元。
本院认为,三被告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三被告对由此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件2
调解协议
被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共同承担本案所涉环境污染损害处置费用572693元,其中由被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90897.67元,由被告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90897.67元,由被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承担人民币190897.67元。(上述款项均已预付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