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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浙0303破20号之一
2019年3月21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齐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19年9月3日,浙江齐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仅有商标拍卖款共计5400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无异议债权总计为5户7笔23610074.51元。本院认为,浙江齐力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裁定宣告浙江齐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19号之一
2019年3月21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该公司股东未向管理人提供公司印章、证照、账簿、财产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本院认为,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星日电控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043号
李上清:本院受理原告纪亚飞与被告李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393号
左丹、申月: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399号
王志强、王佑成: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39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5690号
夏启文、曹金竹、汪耀: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启文、曹金竹、汪耀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13号之二
本院审理的温州亿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现温州亿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裁定终结温州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