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21民初3509号
杨伟康、胡英:本院受理原告金水贤与被告杨伟康、胡英及第三人顾山中追偿权纠纷一杂,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9)浙042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伟康、胡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金水贤代偿的借款200463.63元;二、被告杨伟康、胡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付原告金水贤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以代偿款200463.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0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4957元,由被告杨伟康、胡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81民初3928号
叶传勇: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春诉被告叶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481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叶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玉春货款90728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907284元为基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6669号
义乌市依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娟与被告义乌市依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定于2020年1月15日下午15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2597号
臧申权:本院受理原告王梅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王梅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梅琴负担(已预交)。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5951号
陈健伟:本院受理原告周建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5951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