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3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安文镇新市路188号)第四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9) 浙1003民初5440号
缪星威:本院受理原告陈成龙与被告缪星威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浙1003民初54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并同时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浙1003民初3607号
张熙管:本院受理原告施平江与被告张熙管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1003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熙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施平江加工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张熙管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9) 浙1004民初4326号
李圣秦、李雪凤:本院受理原告林易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4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圣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易借款30000元,及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被告李雪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 浙1004民初7298号
孙霞霞:本院受理原告蔡荣伟与被告孙霞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孙霞霞立即支付原告款项人民币340000元(包括材料折价款人民币240000元、加工费人民币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定于2020年1月20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至2020年1月19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4民破1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浙江豪康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