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4日
(2019) 浙01民终6602号
浙江欢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启云诉被上诉人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及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民终6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1775号
谢元珍:本院受理原告赵彬斌与被告谢元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1775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102民初5063号
杨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2民初5063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9日上午10时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2469号
董建方、高建华、冯新芳: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建方、高建华、冯新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董建方、高建华、冯新芳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2469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3456号
吴书兵: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书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吴书兵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3456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10996号
王伟忠: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霞诉被告王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109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0民初8329号
宁波市德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红诉被告李得可、宁波市德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832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 浙0110民初16401号
杭州煜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余杭江南装饰广场葛国杰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杭州煜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21498号
熊国萍:原告杨和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10民初214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4005号
胡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周明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民初17694号
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剑平与被告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转普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4513号
操淼俊:本院受理原告林凯与被告操淼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4556号
詹晓伟:本院受理原告杜豪前与被告詹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12民初13920号
王燕、张杰、宋国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尚林禾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张杰、宋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庚泳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王志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6破10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邵金、张琪凯;债权现场及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舒波路嘉恒广场12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13456164748,139066272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6破2号
2018年1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利万聚合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宁波利万聚合产品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裁定宣告宁波利万聚合产品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9)浙0681民初9635号
朱春荣:本院受理原告黄招娣与被告朱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1民初9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朱春荣支付原告黄招娣货款6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6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朱春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02民初9564号
孟令杰(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301022852):本院受理原告王旭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20年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035号
王可祥、周付容: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可祥、周付容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61号
2019年10月17日,本院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泰来富利康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浙江泰来富利康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398号瑞基大楼516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范定静,电话:13705787739)。浙江泰来富利康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浙江泰来富利康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月6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浙江泰来富利康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浙江泰来富利康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周崇明、周崇光、朱银銮)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浙江泰来富利康鞋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38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乐清市鑫洲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乐清市鑫洲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仲星亮,联系电话:1535577578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清市鑫洲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清市鑫洲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41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德熔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德熔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钟星亮,联系电话:1535577578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德熔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德熔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42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乐清市龙湫人家饮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乐清市龙湫人家饮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香滨左岸1组团2幢704室;联系人:钟星亮,联系电话:1535577578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乐清市龙湫人家饮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乐清市龙湫人家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4617号
张洋洋: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张占山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民初6167号
梅旭光、周素清: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82民初6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324民初6541号
温美丽:本院受理原告李纯洲诉被告温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61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从原告实际起诉之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20年2月21日08时30分,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