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5日

  (2019)浙0102民初5197号

  杭州市上城区鸿玮饭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展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上城区鸿玮饭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2民初5233号

  楼润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冬瓜梁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润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公民代理须知、民商事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8452号

  杭州米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景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7634号

  郑德森:本院受理原告赵桂锋诉被告郑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5747号

  蔡旺就:本院受理原告曾千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3473号

  王佳伟:本院受理原告姚昌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10民初2226号

  丽水市景瀚贸易有限公司、张德敏:本院受理原告金有兴、孙仕君、孙仕江、孙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浙8601民初366号 

  钟建光、龙游建庆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安坤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19)浙0205民初4515号

  傅双虎:本院受理原告郎春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浙0205民初45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5民初2815号

  蔡新春: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05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11号之一

  2018年12月24日,本院根据陈定龙、陈一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宣告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鄞州区凯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32号

  2018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陈莹波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区日盛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市鄞州区日盛包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鄞州区日盛包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裁定宣告宁波市鄞州区日盛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鄞州区日盛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2破25号

  2018年12月29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中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中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中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裁定宣告宁波中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中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81民初6506号之一

  胡余平:原告余姚市和众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余平支付原告余姚市和众塑料有限公司货款53952.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被告胡余平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行终676号

  郑国光(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原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路12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720309001X):本院受理上诉人郑淑芬诉被上诉人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翠月与郑国光、郑达远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2月18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进行法庭询问,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3922号

  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圣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圣牧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15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梧田信邦塑料加工厂的申请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经营,股东陈乐时、瞿一风经通知后未提交财务账册资料,除银行存款117.37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接管,债务人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港汇鞋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721号

  李世权、罗权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安纸制品厂为与被告李世权、罗权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944号

  熊凤兰、冷芬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雷雨鞋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冷芬星、熊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080号

  安徽屹宏鞋业有限公司、吴定章:本院受理原告黄德进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3263号

  郑道勇、林飞雪: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富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4859号

  高秋风:本院受理原告邱建海与被告高秋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1破116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渔港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港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渔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请执行人吴新颍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9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渔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31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渔港公司管理人。渔港公司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吴立平(152241385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渔港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渔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10号之一

  2019年3月20日,本院根据夏永武的申请裁定受理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本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确认夏永武等3位债权人的3笔债权,共计金额2727335元。本院认为,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因此依法应当宣告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裁定宣告永嘉县鑫玛鞋材有限公司破产。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411民初4996号

  伍忠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诉被告伍忠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民终1581号

  金菊芳: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恭标与被上诉人施锦章、金菊芳,原审被告黄道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内。本案定于2019年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5民终1581号

  金菊芳:本院受理上诉人李恭标与被上诉人施锦章、金菊芳,原审被告黄道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522民初5634号

  许曹东:本院受理原告黄文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与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你支付苗木款70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0年1月20日下午14时00分在长兴县泗安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你知悉本公告后请立即到本院泗安法庭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并准时前来参加开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举证期限为开庭日宣布开庭前。逾期本院则将依法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4274号

  安吉宜凡家居有限公司、沈旭明:本院审理原告李迎建与被告安吉宜凡家居有限公司、沈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安吉洁源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2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564号

  黄小满:本院受理原告田海梅与被告黄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9-11-05 2 2019年11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