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民初5547号
黄世枫:本院受理原告黄来吐诉被告黄世枫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11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678号
潘康杰、潘楚江:本院受理原告葛永建与被告潘康杰、潘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潘康杰归还原告葛永建借款32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潘楚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葛永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潘康杰、潘楚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3924号
叶友满:本院受理原告郭树洪与被告叶友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叶友满归还原告,郭树洪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00元,由被告叶友满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