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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11日

  (2019)浙0304民初4216号

  章培龙: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章培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培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54790.93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6月7日的期内利息97755.64元、罚息437.39元,共计98193.03元;之后以254790.93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43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22元,被告章培龙负担94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547号

  刘松波: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森与被告刘松波、潘彩平,第三人贾明和、许甫珍、潘华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7日10: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691号

  叶敏敏:本院受理原告李克与被告叶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7日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838号

  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立申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宏务(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喜印与被告立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立申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宏务(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7日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965号

  戴少锋、陈胡洁:本院受理原告赵辉与被告戴少锋、陈胡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8076号

  陈宏斌、林周存:本院受理原告林锡滔与被告陈宏斌、林周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7日10: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谢琼钗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意龙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温州意龙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12日前向温州意龙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七层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联系人:陶宏桥0577-8869900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意龙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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