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82民初10851号
陈芝满(330324197409230238)、邹伟云(330324197601170220):本院受理原告黄允吉诉被告陈芝满、邹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0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2民初11610号
谢巧玲(330722196204128429):本院受理原告朱红青诉被告谢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2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谢巧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红青货款125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4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454元,由被告谢巧玲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15号
东阳市鸿兆皮件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鸿兆皮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市鸿兆皮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鸿兆皮件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322100,联系人:卢兴刚,联系电话: 0579 8662616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任东阳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中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中报时须提交的资料: (1) 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4) 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 (2)、 (3)、 (4)。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