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324破37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浙0324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宋能举对温州钜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脑摇号确定,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温州分所担任温州钜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温州钜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9日之前向管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4室,联系人高冲,电话13676736752)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钜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温州钜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27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02民初5592号
韩根法、谢亚勤、郑建强、陈连菊、黄春花: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被告韩根法、谢亚勤、郑建强、陈连菊、潘金虎、黄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遇法定假日延顺)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802号
茅爱平:本院审理原告王翔与被告茅爱平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王翔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0300元(从起诉之日其按月利息0.5%支付至款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