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了刑罚,还源源不断收到传票
被告“很头大”,跨区域污染引来多地公益诉讼
正在受审的被告用手捂头 张云峰 摄 |
《潇湘晨报》 周凌如 刘笑贫
“3年前的案子,我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还被罚款,怎么之后一再被起诉……”11月18日,郑某林戴着黑色鸭舌帽坐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的被告席上,神情苦涩。
6月17日,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郑某林曾领到一张高达40余万元的环保“罚单”,要求他与彭某保等人共同为一起环境污染案中长沙地区污染处置埋单。
两次开庭,郑某林都到庭参与了。他没想到,因非法处置的化工废料在湖南衡阳也造成了污染,短短5个月后,他再次被起诉,这一次高达57万元。
他很害怕,下一份“罚单”会不会已在路上了。
百吨化工废液 引出巨额罚单
与郑某林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彭某保、彭某和张某新。
2015年6月,湖南岳阳市天顺化工厂相关股东通过商议,由郑某林负责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化工废液。2015年9月开始,郑某林找到彭某保,要求彭某保帮其处理100多吨反应釜底残留物即化工残留废液,彭某保找到彭某,彭某联系张某新,三人明知废液对环境有污染,仍将废液放置在张某新位于衡山县开云镇板桥村一组的工厂内。
因彭某保、郑某林从岳阳市天顺、大洋溶剂化工厂运出的废液在卸货过程中发生泄漏,被群众举报,2016年3月9日,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涉案环境污染事件。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后,认定污染物来自天顺化工厂,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彭某保、郑某林等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2018年年底,彭某保等人刑满释放。
案发后该批化学残留液被衡山县公安局扣押,现存放在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此产生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清运、暂存等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54213元、应急监测费1000元、事务性费用8630元。开福区法院认为,彭某保等四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运、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发生危险废物在非法转运、贮存中泄漏,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后果,构成环境侵权;彭某保等人行为共同导致了污染损害后果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污染损害后果,并承担连带责任;彭某保等人应当对衡山县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应急监测、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共计5750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因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430290元;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支出及行政办公费用共计63843元;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检测、鉴定费用80938元。
一单接着一单,
担心“还未结束”
除了该案事实外,2015年底,彭某保经郑某林介绍,认识了岳阳市云溪区大洋溶剂化工厂(以下简称大洋厂)出资者和经营者、被告葛某湖。
葛某湖经营的大洋厂在生产“噻唑”等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化工残留液,急需处置。为节省处置费用,葛某湖以每吨3200元左右的价格将大洋厂约110吨化工残留液交给彭某保非法处置。彭某保承诺给郑某林每吨500元的提成。此后,彭某保于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22日先后5次将上述化工残留液分别送至长沙县、宁乡市、沅江市和江西省分宜县非法处置。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作出的评估报告显示,该次污染造成湖南的长沙县、宁乡市、岳阳市云溪区、沅江市和江西的新余市分宜县境内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事务性费用以及后续处置费用等共计168万余元。
此前,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曾对彭某保、郑某林等7人提起公益诉讼,长沙中院判决彭某保、郑某林等人连带赔偿40余万元。
与上次一样,这次彭某保仍然没有出庭。在郑某林看来,自己次次到庭显得“态度很好”,但他也很无奈。“彭某保再也没有露过面,不能都是我一个人赔。”
“我犯了错,刑事处罚也受了,罚金也交了。”郑某林本以为在刑事判决后,他可以恢复正常的生活。没想到,却陆续收到一张张传票,要求他为此前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郑某林担心,目前因给长沙地区、衡阳地区造成污染领到了“罚单”,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这起公益诉讼,或许还不是这起跨省污染案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