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上并无借款利率,原件上却明明白白写着
为获取利息自行添加,自作聪明被罚1万元
通讯员 清溪 刘晓意
原告在立案材料中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载明借款利率,庭审中提供的借条原件却记载着借款利率0.25%。近日,永嘉县法院碧莲法庭在开庭审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碰上了这样两张“阴阳”借条。
2019年8月7日,原告陈某到永嘉县法院碧莲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董某归还其借款7万元,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借据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借条载明“今向陈*借到人民币柒万元整,月利率(空白)”,并有借款人签字捺印。
庭审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要求原告提交借条原件,发现原件中“月利率”后载有“0.25%”,与立案时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不一致。而被告董某向法庭表示,该利率非其书写,虽未在借据上载明利率,但实际按高额利率支付利息。
当承办法官询问原告为何借条复印件与原件关于利率的记载不一致时,陈某表示,借款发生时,因借款时间较短原未约定利息。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其在来法院起诉后,为获取利息,自行在借据上添加了利率。同时,陈某告诉经办法官,其与被告不存在其他借款及资金往来。
然而,被告董某提供了前期与原告的6500元转账记录,表示该笔款项为支付原告的高利借贷利息。在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又称该笔转账记录系其与被告之间的其他借款,与涉案借款无关,陈述前后不一致。
鉴于原告陈某修改借据,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碧莲法庭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