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21日
(2019)浙0303民初4428号
徐家骏:本院受理原告杜飞与被告徐家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20号之二
因浙江齐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最后分配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裁定终结浙江齐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破1号之一
2019年1月30日,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19年10月23日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无非货币财产,仅有货币财产共计45050元。另经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无异议债权总计为8户26笔74859211.96元。本院认为,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宣告温州六维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民初4259号
杨书林:本院对原告戴祥祥与被告杨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3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与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5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安永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5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登记股东陈忠、多群化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厉新格、潘根清,联系号码:0577-88598271、15868710678。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12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破5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周长龙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浙0304破申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5日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管理人。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投资人徐亦强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婷婷、范定静,联系号码:18267851313、13616619369。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经开区商务广场A幢4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娄桥亦强眼镜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6554号
温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凯达建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梧田陈赛金橱柜经营部、温州七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明海涂料有限公司、温州装饰材料市场乐家居陶瓷经营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英派家居店、温州市成浩建材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铭企装饰材料店、林端爱、温州市瓯海梧田豪嘉建材店、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美境卫浴店、黄会朗、温州风行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温州任意装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347号
胡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胡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633号
王锦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王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6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5636号
曹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4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916号
黄国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晨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04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国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明晨鞋材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黄国保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4民初7977号
温州市瓯海郭溪金香源皮鞋厂、江长松:本院受理原告方宝宗与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金香源皮鞋厂、江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5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乐清市和五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3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联系人:林达、蔡京;联系电话:18058368887、1505759551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14:40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59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乐清市洋湖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3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联系人:林达、蔡京;联系电话:18058368887、1505759551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9:05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60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天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3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联系人:林达、蔡京;联系电话:18058368887、1505759551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月14日上午10:05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9)浙0382破61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温州市紫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3日前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62号;联系人:林达、蔡京;联系电话:18058368887、1505759551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月15日上午9:00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