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03民初973号
沈慧林: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春意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及沈建华、费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们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03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通知书及关于上述事项的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867号
邓晓伟:本院受理原告黄富华诉被告邓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2866号
杨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杨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云峰支付原告刘勇挖机租赁及作业款1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杨云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3破14号
本院根据浙江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华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0月29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华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华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23日前,向浙江华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2楼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吕明华,电话:137357981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华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华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