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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别授权委托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70号

  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朱林哲、朱亦秋: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等24名被告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们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

  一、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对浙江武义亚鑫纺织有限公司享有的17967895元债权范围内对下列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各自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被告张永平、何芝芸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朝阳路66号1至4层房产(房权证号为武字第00024410号、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07第00046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武字第66025号,最高额2297900元);2、被告王晓军、邹巧飞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宾虹东路1269号金源花园1幢104室1至3层房产(房权证号为婺字第00386314号、土地证号为金市国用2013第118-0200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婺字第00273580号,最高额5330000元);3、被告徐子德、朱蔚蓝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东升六巷37号1至4层房产(房权证号为武字第00000560号、土地证号为武国用1997字第00046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武字第66050号,最高额2220000元);4、被告舒纬宇、颜骏飞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南湖畈G区8幢6号1至3层房产(房权证号为武字第200901189号、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09第00109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武字第66047号,最高额2324500元);5、被告颜庆法、舒美华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阳春路5幢4号1至5层房产(房权证号为武字第00001745号、土地证号为武国用99字第001357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武字第66044号,最高额2470000元);6、被告尹春平、傅柳燕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解放街6号地块武阳广场(1幢22号第1层商业房)房产(房权证号为武字第00030354号、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09第00193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武字第66045号,最高额3180000元);7、被告郑晓东、顾艳、何红英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武川名苑1幢4号房产(房权证号为武字第201203891、201203992号,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2第03738、0356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武字第66048号,最高额1670000元)。

  二、被告黄亚平、赵桂英、李金平、曹英、王慕强、潘益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浙江武义亚鑫纺织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负17967895元债务在最高额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朱林哲、朱亦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浙江武义亚鑫纺织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负17967895元债务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07元,由被告张永平、何芝芸负担15005元,被告王晓军、邹巧飞负担36876元,被告徐子德、朱蔚蓝负担14442元,被告颜骏飞、舒纬宇负担15196元,被告颜庆法、舒美华负担16246元,被告尹春平、傅柳燕负担21367元,被告郑晓东、顾艳、何红英负担10475元,被告黄亚平、赵桂英、李金平、曹英、王慕强、潘益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朱林哲、朱亦秋对其中的721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9-11-21 2 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