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523民初3400号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诉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博美家具有限公司、祝伟华、郑连红、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 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75000.00元,欠息44599.37元(欠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2019年7月20日以后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随本清;2.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192884.38元,欠息150408.86元(欠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2019年7月20日以后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随本清;3.原告对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位于: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安乐村)1、1、2、3、4、5幢厂房、土地;递铺镇阳光工业园区1幢厂房、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浙(2017)安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478号、浙(2017)安吉县不动产权证明第0013479号】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4.原告对被告浙江利豪家具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专(质押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商标质字【2016】第1175号),在最高额6205万元质押范围对上述第一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祝伟华、郑连红在最高额25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被告祝伟华、郑连红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8.被告浙江利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9.被告安吉博美家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0.被告郑伟在最高额11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1.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