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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9)浙0481民初4857号

  潘丽新(330425197106125213):本院受理原告周林松诉被告潘丽新、第三人周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对你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481民初4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松撤回对被告潘丽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林松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周林松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许村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192号

  吴晓春:本院受理原告颜家平与被告吴晓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晓春归还原告王小珍代偿款86908.06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197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诉讼费2620元,由被告吴晓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3795号

  泮臻瀚:本院受理原告高起诉被告泮臻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322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O二O年二月二十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11-29 2 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