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212号
李志云(330226196303047999):本院受理原告周新颜诉你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李志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新颜工程款7826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也即2019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周新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66元,由原告周新颜负担940元,被告李志云负担12226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428号
张海滨:原告浙江九重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24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6元,由被告张海滨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22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篱笆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1月25日,东阳市篱笆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篱笆服装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篱笆服装公司已全面停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及账簿、文书等材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追查债务人的财产,亦无法进行清算。且管理人经依法调查得知债务人名下没有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篱笆服装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篱笆服装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东阳市篱笆服装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东阳市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