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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笆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3民初170号

  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朱林哲、朱亦秋: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等24名被告(2019)浙0723民初170号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被告张永平、何芝芸、徐子德、朱蔚蓝、颜骏飞、舒纬宇、颜庆法、舒美华、应春平、傅柳燕、王晓军、邹巧飞、郑晓东、顾艳、何红英不服本院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723号

  傅巍、程卓娅:本院受理原告朱雄卓与被告傅巍、程卓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7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傅巍、程卓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朱雄卓加工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6531号

  谢阿三:本院受理原告唐鑫勇与被告谢阿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6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谢阿三支付原告唐鑫勇货款1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98元,由被告谢阿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268号

  毛新利、黄鸳鸯、周必旺: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天之翔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新利、黄鸳鸯、周必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毛新利、黄鸳鸯、周必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天之翔服饰有限公司货款10814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浦江天之翔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26元,由被告毛新利、黄鸳鸯、周必旺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毛新利、黄鸳鸯共同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6299号

  梁学成:本院受理原告梁学成诉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26民初62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9-12-04 2 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