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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说法

将豆腐与海鲜混装,享受高速“绿色通道”优惠

法官: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以小利失大义

  通讯员 张琳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按规定缴纳通行费是每个驾驶人的义务。然而,有人却通过违法手段钻空子,偷逃高速通行费。近日,云和县法院就审判了一起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案件。

  2013年,柳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某水产店。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10日,柳某等人将豆腐与海鲜隐蔽混装,频繁从丽水富岭上高速公路回景宁,向丽龙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隐瞒车上存有不能享受“绿色通道”政策豆腐的事实,授意跟车驾驶员填写《运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申报单》,成功申报“绿色通道”减免通行共计600余次,骗取通行费共计4万余元。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柳某雇佣陈某为某水产店驾驶员,运输时负责填写《运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申报单》,并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检查核实过程中隐瞒事实,共同骗取通行费共计2.6万余元。

  依据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绿色通道”政策针对的是鲜活农产品,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未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豆腐属于深加工产品,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被告人柳某、陈某的做法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的行为。

  被告人柳某、陈某等人与被害单位丽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丽龙管理处达成退赔协议,现已先行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共同骗取4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共同骗取2.6万余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绿色通道”即时高速免费通行政策的实施,极大地减轻了运输服务的成本,改善了当地营商环境,但若无视法律法规,借优惠政策钻空子、贪便宜,不仅会使该政策失去经济扶持的意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更是对法律威严的挑衅。现代社会监控无处不在,每笔高速通行费用均有相应的监控、单据、电脑记录予以证实,想逃是不可能的。“绿色通道”考验的是个人的诚信,社会公众要引以为戒,保持清醒的头脑,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勿以小利失大义。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13 将豆腐与海鲜混装,享受高速“绿色通道”优惠 2019-12-05 2 2019年12月05日 星期四